【上海注册公司网讯】2019年最后1个月倒计时了!2019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将在2020年3月1日破天荒的迎来头一次。各地税局紧急通知!将集中清理个税异常申报数据,为2020年汇算清缴做准备!
对发现扣缴申报情况存在问题的,各纳税单位须按照《扣缴单位申报数据自查修正操作指引》及时开展数据修正工作!企业和老板一定要重视起来!
身份信息验证不通过形成的异常档案数据、扣缴申报存疑数据、纳税人相关异议申诉数据及其他可能存在申报错误的疑点数据在这里都有答案的奥!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更正涉及月份已在办税服务厅更正过的,或扣缴客户端没有历史申报数据的,暂时只能去办税服务厅更正。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单位应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不会给个人做年终汇算清缴。所以,个人熟悉掌握汇算清缴的相关知识就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这关系到你的切身利益。
关于个税汇算清缴,那些人需要做?
哪些人不需要做?你要知道!
★举个例子:王平是在一家公司上班的工薪阶层,每月工资4000元,除此以外,没有其他任何所得了,还需要明年汇算清缴吗?
像王平这种工薪阶层,只在一个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平时甚至都预扣不着个税,或者每月预扣预缴的税款之和刚好等于年度应纳税额,因此这部分个人就不需要明年再汇算清缴了。
参考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2018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做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九号)规定:(六)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七)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2020年的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3月1日到6月30日,作为我国首个汇算清缴期,预计8000多万的自然人纳税人要在这4个月的时间里完成这么一件从未做过的事情,可能会发生什么样的状况?
其实税款的计算不是个问题,只要收入数字准确,系统一定能把你需要缴纳的税款计算出来,多退少补的金额不过是一个加加减减的事情。问题的关键是,个人的收入数据是不是准确?
可以想象一个场景,当你登录进入个税系统,上面有一条条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记录,通过这些记录归集了你2019年全年的收入,这个收入准确吗?系统是需要你来回答的,需要你点击“确定”按钮的,这个决定无人能代替你,到这个时候,你准备好了吗?那一条条的收入数据你脑海中有印象吗?
有人说:网络系统中的记录肯定是没错的,那你就太高估网络了,因为所有原始数据都是人传上去的,无意中的错误失误,是不可能100%杜绝的。
更何况还有故意的错误,一些单位可能在你不知情的时候冒用你的身份证号发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实际你没取得收入,但在系统中已经有了你的扣缴记录,可能你在不知不觉中,收入就被增加了。
还有人说,只要发现了收入被增加,那就申诉呗,我肯定是没有这个收入。但是,你能保证你记得全年每一笔收入吗?会不会是一项偶尔的收入你自己也忘记了呢?即使你查看银行流水,银行卡中每一笔的资金进入究竟是收入还是资金划转,又能记得清楚吗?
所有这些有意无意的错误,记不清的事项,都会导致你在2019年个税汇算清缴的时候,迟疑犹豫,难以痛快地点击“确定”。原本三分钟就可以解决的事情,也许你需要花费三天或者更长的时间去核实信息。
所以,一定要未雨绸缪!从现在起,拿一个小本子,或做一张EXCEL表,那些柴米油盐的林林总总的支出不用记录,只需要记录每个月收入就可以了,收入账相对于支出账来说,应该是简单许多。平时你只需要花费很少的时间,就可以为即将到来的汇算清缴做好充足的准备,也许你还会因此爱上记账,体会一把理财的乐趣。现在开始记账吧!
综合所得年度应纳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专项扣除-6万元-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税率-年度速算扣除数。
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80%+稿酬所得*80%*70%。
当年要补缴或者退税额=年度应纳个税-年中综合所得已申报预缴的税款。
注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论个人实际工作是否为12个月,均应当按照6万元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纳税人在按年计算综合所得的情况下,纳税人无论是否取得工资薪金所得,都需要维持基本的生计费用,因此不宜因为其某个月未任职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而中断其扣除基本减除费用。
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以纳税人个人为申报主体,但《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由于汇算清缴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工作,一般来说,如果由扣缴义务人,也就是单位的财务人员办理,会大大增加财务人员的工作量和压力,而且单位的财务人员也没有义务为每个员工承担相应的纳税风险,因此,将这一块工作委托给专业的中介机构更为现实一些。
但不论是个人进行汇算清缴,还是委托其他单位、个人或扣缴单位代为汇算清缴,均须纳税人个人签字确认,以明确法律责任。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将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填写并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扣除信息表》。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报送电子《扣除信息表》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打印,交由纳税人签字后,一份由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报送纸质《扣除信息表》的,纳税人签字确认、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签章后,一份退还纳税人留存备查,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二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应当将《扣除信息表》及相关留存备查。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未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会被追缴税款、滞纳金,还可能被处以0.5倍至5倍税款的罚款。
税务机关可以对纳税人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提供虚假信息的,应当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可见,新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次预扣预缴,年度汇算清缴时,对纳税人依法多预缴的个人所得税,在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时不可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在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期正常补税不存在补缴个人所得税。但补缴平时应扣未扣或少扣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注意:这里写的是追缴税款,而不是追缴税款及滞纳金,也没有在追缴税款后面紧接着写上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199号)明确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无论适用修订前还是修订后的《征管法》,均不得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加收滞纳金。
实操君给大家的建议是从现在就开始记账,拿一个小本子,或做一张EXCEL表,记录每个月的收入。平时花费少量的时间,就可以为即将到来的汇算清缴做好充足的准备,也许你还会因此爱上记账,体会一把理财的乐趣。
一、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三险一金的余额超过6万元;
二、汇算清缴时间
取得个人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
三、纳税申报地点
四、申报资料
1、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2、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