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服务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外商投资的公司填写)/《非公司外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
填写)。
2.涉及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提交《企业名称登记通知书》。
3.公司章程、合同(合同仅限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公司章程、合同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各投
资方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4.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
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
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
(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
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外国自然人来华投资设立企业,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无需公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
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为当地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特别行政区护
照或者内地公安部门颁发的港澳居民居住证、内地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往来内地通行证;提交港澳居民居住证或者往来内
地通行证的,无需公证。大陆公安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居住证、大陆出入境管理部门颁发的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可作
为台湾地区自然人投资者的身份证明且无需公证。
5.法定代表人、董事/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外商投资的公司提交董事的任职文
件,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交董事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文件)。
6.住11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
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7.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可以与第5项合
并提交)
8.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9.外国投资者的资信证明(仅限于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即资本信用证明书,由与该外国投资者有业务往来的金融机
构出具。
10.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仅限于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
批准的项目的企业提供)。
注:
1.申请设立外商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非公司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本规范。
2.以上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均应提交原件。